殘疾兒童

每年,發展性殘疾兒童的人數在不斷增加。 基於遺傳程序,兒童的精神運動發育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 任何影響孩子發育中的大腦的不利情況都可能導致精神運動發育的偏差。

現有的偏差類型

精神運動發育的偏差有不同的表現方式,這一切都取決於對孩子大腦產生不良影響的時間,暴露時間,社會條件,中樞神經系統的遺傳結構 - 所有這些共同決定了主要缺陷,表現為運動,聽力,視力,智力,語言,行為障礙和情緒意志領域。

碰巧一個孩子有幾次違規行為 - 一個複雜的缺陷,例如,失去運動和聽力,或聽力和視力。 在這種情況下,確定了原發性疾病及其並發症。 例如,在一個孩子中,有一種違背智力發育的行為,伴隨著聽力,視力和肌肉骨骼裝置的缺陷,可能會出現情感上的影響。 列出的缺陷可能由不發達或損壞引起。 即使是兒童大腦的小病灶也會影響中樞神經系統的整個發展。 因此,如果一個孩子有聽力障礙,肌肉骨骼系統,言語或視力,那麼就必須引入糾正措施,否則孩子會在智力發育上落後。

違規分為小學和中學。 對於聽力不足的兒童(原發性疾病),形成連貫的言語和詞彙(二級疾病)非常困難。 如果孩子有視覺缺陷,他會遇到困難,因為他很難將單詞與指定的對象關聯起來。

繼發性障礙影響言語,活動的任意調節,空間表徵,精細分化的運動技能,也就是說,幼兒在幼儿期積極發展的心理功能和學前教育受到影響。 在繼發性疾病的發展中,矯正,治療和教育措施不及時或完全缺失起著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兒童中,精神運動發育障礙持續存在(它們是由兒童大腦的有機損傷形成的),但是是可逆的(它們形成軀體無力,輕度腦功能障礙,情緒剝奪,教育忽視)。 可逆性障礙通常在很小的時候就被發現 - 孩子在言語和運動技能的發展上存在滯後性。 但及時執行醫療糾正措施將有助於徹底克服此類違規行為。

糾正原則

學齡前兒童患有發育病理的任何心理學教學改正都基於一系列原則 - 可達性原則,系統性原則,個體原則,一致性原則。 除了這些原則之外,還有一個主要原則 - 個體發生,它考慮到兒童的心理物理,年齡特徵以及違規的性質。 這一原則包括旨在消除或平滑,補償或糾正智力,語言,情緒,感覺和運動缺陷的糾正性工作,為進一步的人格形成創造一個完整的基礎,而這一基礎只有在開發關鍵發展環節時才能形成。

由於大腦皮層的可塑性,即使這些條件非常困難,也可以以不依賴病理條件的方式來實現兒童的發育。

在開始矯正工作之前,孩子由視覺,運動,語言和運動系統中的其餘環節決定。 只有在此之後,專家才能根據收到的數據開始糾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