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孕婦在工作中的權利和責任

不論其工作的企業類型如何,勞動法保護領域的現行立法保護孕婦。 這種立法的所有行動首先是為了創造孕婦不能停止工作並同時能夠照顧她的孩子的福利的條件。 儘管目前“勞動法”沒有完全滿足所有這些要求,但每個女性都應該知道基本的權利和利益。 工作中的孕婦的權利和責任是我們文章的主題。

孕婦的權利

你無權拒絕就業。 即“勞動法”第170條 表明雇主無權因工作原因拒絕在接待工作的孕婦。 但事實證明,這條規則只是一個聲明。 在實踐中,很難證明雇主在這個時候拒絕了你。 例如,他可以提到缺少合適的空缺職位,或者說這個地方是給一個更合格的員工的。 雖然法律甚至規定罰款無理拒絕僱用最高工資500倍的孕婦(2001年,最低工資為100盧布),但對雇主處以罰款的案例極為罕見,並且是規則的例外。

你不能被解僱

“勞動法”的這一條規定,即使雇主有充分理由這樣做,例如曠工,就業不足或裁員等,也不能解僱孕婦。 最高法院對此事作出了解釋,指出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是否知道該僱員的懷孕並不重要。 這一切都意味著女性可以通過法庭恢復到原來的工作場所。 在這種情況下,唯一的例外是企業的清算,即該組織作為法人的活動被終止。 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雇主必須僱用一名孕婦,並在新工作之前給她平均月薪3個月。 你不會被加班或夜班吸引,也可以出差。 如果您懷孕了,您不需要在未經您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執行加班工作或出差。 根據“勞動法”第162條和第163條的規定,即使得到雇主的同意,也不能在夜間或週末指派工作。 你應該降低生產率。 應該將孕婦轉移到更容易的工作上,排除存在有害因素或降低生產率,這與醫學結論一致。 這種情況不能成為收益下降的原因,因此它應該等於它早先佔用的相應頭寸的平均收入。 該組織必須提前預見將孕婦轉移到另一個職位的機會,例如,如果一名婦女擔任信使,該公司必須在懷孕期間轉移她到辦公室工作。

您有權設定個人工作時間表。 該組織必鬚根據孕婦的要求為其設定個人(靈活)時間表。 “勞動法”第49條 表示允許在懷孕期間建立兼職工作,以及不完整的工作週。 單獨的命令為孕婦的工作制定了必要的具體條件。 該文件規定了工作和休息時間以及孕婦不能上班的日子。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報酬是按照工作時間的比例進行的,而雇主沒有權利減少年假,保留其資歷和津貼以及資歷,有義務支付規定的獎金等。

你有權享受醫療保健
根據 “勞動法”第170(1)條, 確認孕婦在強制性體檢過程中的保證,並說明在醫療機構進行這種調查時,雇主必須保持孕婦的平均收入。 這意味著孕婦必須向工作地點提供證明她在婦女諮詢或其他醫療機構中的文件。 根據這些文件,花在醫生身上的時間應作為工作時間支付。 法律沒有規定最大訪問次數,雇主也不能阻止孕婦進行必要的藥房檢查。

你有權享受帶薪 產假
根據“勞動法”第165條的規定,婦女應獲得額外的產假,工期為70個日曆日。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增加此期限:

1)當醫生確定多次懷孕時,必須通過醫療證明確認 - 假期增加至84天;

2)如果婦女在由於人為災難(例如,切爾諾貝利事故,將廢物排入Techa河等)而受到輻射污染的領域 - 長達90天。 如果一名孕婦已被撤離或從指定地區搬遷,她還可以聲稱增加休假期限。

3)延長假期的可能性也可以通過當地立法來確定。 但是,說實話,目前沒有一個地區可以建立較長時間的產假。 也許將來這樣的機會將會提供給住在莫斯科的孕婦。
“勞動法”第166條規定孕婦有權休產假,這並不受她在該組織工作的時間的影響 - 即使她的服務年限不足11個月以便獲得假期。 無論組織中的服務時間長短,都可以以全額收入的金額支付懷孕和分娩費用。 必須記住,假期數量的計算是根據過去三個月在假期開始前實際收到的收入來計算的。 這意味著,如果按照您的要求設定了適當減薪的個人工作時間表,那麼假期工資將低於全職工作。 如果解僱一名孕婦的理由是該組織的清算,那麼她。 與此同時,平均每月收入被保存。 如果您因組織的清算而被解僱,那麼您有權每月在一年內支付最低月工資的數額,從解僱時起計算, 根據聯邦法律規定向有子女的公民支付國家福利。 這些支付應由人口的社會保護機構進行。

如何爭取你的權利

但有時只有一個關於他們權利的知識是不夠的,總體而言,孕婦應該有一個想法,以及如何有效保護她的權利免受不當侵權。 這裡有一些提示,其實施將避免雇主的任意性。 首先,為了獲得上述任何好處,有必要向你的企業主管部門發送一封正式信件其中包含對其任命的請求。 企業負責人發送一份聲明,以書面形式寫明應該說明的需要建立的好處。 例如,如果您需要為孕婦輸入個人工作時間表,那麼您必須指定具體的工作時間表。 如果申請是由多份複印件組成的,其中一份應該包含一份關於企業主管部門接受的說明 - 這一切都證明您申請了一項福利。 實踐表明,官方治療通常會影響心理上的雇主,如果她的利益受到侵犯,他們不願意與當局就可能的女性投訴進行聯繫。 通常情況下,一份書面的管理聲明比許多口頭要求要多得多。

如果與雇主的談判毫無用處並且沒有達到預期的結果,那麼就有必要非法拒絕負責處理有關勞工立法問題的特殊國家機構。 首先,在國家勞動保護監察局,你可以提出投訴,該組織有義務監督雇主遵守勞動法的情況,包括為孕婦提供必要的保證。 有必要以書面形式寫下其要求的實質,附上相關文件:由醫療機構簽發的懷孕證明。 同樣,你可以向檢察官辦公室提出申訴, 您也有權立即向雙方當局提出申請。 上訴到法庭 是極端的措施,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進行。 應該記住的是,勞動爭議的時效限制從現在起已經縮短到三個月 該僱員記錄了雇主侵犯其權利的情況。 應該記住,孕婦可以根據懷孕的時間要求恢復這段時間。 在司法程序中,最合適的方法是使用可以幫助與雇主發生糾紛的律師的合格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