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的變種

在發展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多年來房地產問題變得更加複雜。 但是,法律明確界定了財產的所有權。 一個非常緊迫的問題是兩個配偶離婚後的財產分割的選擇。 此外,當配偶中的一方表示希望將部分財產交給其子女或例如用財產還清個人債務時,財產分割的情況是可能的,

財產分割程序應當首先確定其法律制度。 根據俄羅斯聯邦“家庭法”的規範,有兩種方式可以按照合法和合同條件劃分配偶的財產。 後者可能包含單獨所有權或法律等製度的要素。

配偶之間婚姻契約的存在使他們有機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利益確定財產關係。 但是,法律統計顯示法律制度更為廣泛。 當婚姻合同沒有結束或者為部分財產提供法律制度時適用。 共同所有製也被認為是一種法律制度。 “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意味著配偶在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沒有國家婚姻登記的聯合家庭生活不構成財產的共同所有權。 在這些情況下,共同資產為被收購財產的個人擁有共同所有權。 那麼人們之間的財產關係是由民事立法來規定的,而不是由家庭法來規定的。 如果沒有登記婚姻的同居人之間的財產分割引起了他們財產分割的爭議,並且如果他們之間沒有建立這種財產的其他制度,他們將根據“民法典”解決不屬於家庭的問題。

如果婚姻被宣布無效,則該婚姻的法律關係被取消。 這也適用於共有財產之間的法律關係。 那麼在婚姻中獲得的財產被認為是無效的,或被認為僅屬於購買該配偶的配偶,或被確認為共同財產。 如果其中一方在結婚時並未懷疑其無效,則法院可保留與在合法婚姻中獲得的財產分割相同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分成一半。 在確定這種財產時,夫妻雙方都承認這些財產是平等的,當然,除非夫妻雙方訂立了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可以撤銷夫妻配偶在財產分割中平等的原則。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與他同住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及由於他的生病,殘疾等原因,一方配偶的份額可能會增加。配偶之一的份額下降可以通過不合理地處置共同財產,不收取不合理理由的收入來支付,等等。法院對股份平等原則的這種撤退應始終在司法裁決中有動機和正當性,否則這一裁決可被取消。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照顧孩子,領養一個家庭或其他人,同時又不能有獨立收入,那麼該財產在兩方配偶之間平分,除非他們之間的合同規定了其他任何事情。 共同所有製不適用於婚前財產,配偶任何一方繼承或作為婚姻禮物以及個人使用物品(不包括奢侈品)收取的財產。 每個配偶都擁有這些財產並可以自由處置和使用。 確定配偶份額和共同財產部分時,不考慮該財產。